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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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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1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9号 1994年9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同时本通知规定,对这部分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此,各地要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严防纳税人错按营业税计算缴纳税款,同时要注意对购货方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费发票的审核,防止购货方全额按运费计算进项税额,造成错征、少征、多扣税款,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1994|9]][[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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