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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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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号 1995年1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作好安全防范工作,把专用发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中,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或配置专职保卫人员。 二、各地要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的支持,有条件的可与毗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的隐患。对负责专用发票管理及安全保卫人员的录用要严格审核,并同时作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三、本办法中所列各种帐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登记薄》由各地自行印制外,其他各种帐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了。各地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自行增设部分帐表。 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wiki置底}} [[Category:1995|1]][[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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