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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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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4月1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函〔2020〕443号 2020年4月10日 执行 2022年7月5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科函〔2022〕1182号 2022年7月5日 废止 =正文=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我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建标字〔2020〕20号)发布以来,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防控分区和分级的动态调整,以及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从2020年3月10日三级响应起,将“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不再按照疫情防控高、中、低风险区计取。 {{wiki置底}} [[Category:202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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