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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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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1年6月2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9号 2021年6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 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 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 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 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 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 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 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2.对行政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具体的行政许可决定方式; 3.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4.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5.对不予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 6.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申请材料清单。 (三)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做到客观、适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 2.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 (四)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政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2.行政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3.对行政征收减征、免征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的具体情形; 4.对行政征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政检查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频次,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的,应当明确职责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牵头实施,并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六)实施行政确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确认程序、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具体情形和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 3.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类别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或者制定实施程序。 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公布工作,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晋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完成时限。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抓紧细化和量化相关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要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办法》施行后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裁量 基准的,要自该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二)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要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省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典型 案例,指导本系统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三)强化指导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裁量基准执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严肃处理,确保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 [[Category:2021|6]][[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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