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的源代码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9月1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晋政发〔2017〕45号 2017年9月16日 施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62项。其中,取消42项、部分取消4项,下放管理层级8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8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分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所涉 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培 训,进一步跟进后续工作,确保无缝衔接、承接落实到位。 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62项)|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62项)]]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62项)== {| class="wikitable" border="1"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改革意见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05〕309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1〕320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3〕887号) 《山西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429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取消 | 取消后,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规则,指导民办学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 属“教育收费(政府制定价格除外)的项目和标准备案”的部分内容 |- | 2 | 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培训收费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05〕309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1〕320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3〕887号) 《山西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429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取消 | 取消后,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 属“教育收费(政府制定价格除外)的项目和标准备案”的部分内容 |- | 3 | 全省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取消 | 今后不再组织此项表彰奖励 | |- | 4 | 发电机组(不含分布式发电机组)并网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2011年修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省经信委要函告电价管理部门、电网公司;通过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月报调度情况,及时掌握新投产机组情况;及时跟踪服务新建机组并网,积极做好新投产机组并网协调服务工作 | |- | 5 | 汽车项目备案的初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决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主管部门相应加强项目监管 | |- | 6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84号) 《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以往年度欠缴或预缴的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 |- | 7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初审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2014〕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展改革办工业〔2008〕485号)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省农业厅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 | 8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对进关设备进行核准,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直接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省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 | 属“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呼号审批和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的子项。 取消后大项名称修改为“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呼号审批” |- | 9 |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电台执照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加强监管 | |- | 10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省经信委 | 取消 | 取消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加强监管 | |- | 11 | 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 | 省教育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教育厅要督促高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推动高校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转学比例、专业和流向加强监控 | 高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确认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2017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 | 12 | 科技成果鉴定 |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科发 成字〔1995〕048号) | 省科技厅 | 取消 | 取消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改为委托专业评价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将建立健全评价备案机制,将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在案,履行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 |- | 13 |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 | 省科技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科技厅不再具体承办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改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和模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 |- | 14 | 省级科技创新团队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中组发〔2010〕10号) 《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 | 省科技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科技厅不再具体承办省级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改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和模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 |- | 15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 省科技厅 | 取消 | 取消后不再开展 | |- | 16 | 涉外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 省民政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 | 下放后,省民政厅要加强对各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规范办理 | |- | 17 | 省老年优待证监制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3年 5 月 22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 9 月 30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省民政厅 | 取消 | 取消后,不再制发老年优待证,老年人持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 |- | 18 | 省农村老年特困救助金核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3年 5 月 22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 9 月 30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省民政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民政厅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单位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 |- | 19 | 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 |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72号) 《山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晋司办〔2012〕270号) | 省司法厅 | 取消 | 取消后,司法鉴定机构每年按要求提交年度执业报告。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改为年度报告 |- | 20 | 社会保险证年检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2012〕1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取消 | 取消后,企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向社会自主报告上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社会保险有关信息推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改为年度报告 |- | 21 | 省级社会保险企业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取消 | 取消后,参保缴费时不再要求企业进行参保登记,改由省社会保险统一征缴信息系统直接提取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相关信息 | 属“省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部分内容。取消后大项名称修改为“省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不含企业)” |- | 22 |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调整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取消 | 取消后,中高级评委库成员调整不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属“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评委库成员调整审批”的部分内容 |- | 23 | 外国人来晋就业许可(中央和省属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下放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承接落实到位。省外专局要会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外事侨务办等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监管方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 属“外国人来晋就业许可”的部分内容 |- | 24 | 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所涉监测数据的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 省环保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环保厅不再对市、县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进行认定,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市、县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等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准确 | |- | 25 | 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除外)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 省环保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加强督查,确保依法规范办理 | 属“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的部分内容。下放后大项名称修改为“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 |- | 26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办法,切实加强监管 | 属“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 |- | 27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办法,切实加强监管 | 属“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 |- | 28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收集申请城乡规划甲级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和规划成果质量监管 | 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取消后大项名称修改为“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 | 29 | 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编制全省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相关政策文件;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日常督查、巡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双随机抽查;组织全省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工作 | |- | 30 | 建筑工程招投标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建筑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 | |- | 31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相关考核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监理信用评价,作为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延续)的依据,保证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无缝衔接 | |- | 32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日常监管,加强宣传培训,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评价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突击检查方式抽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评价情况,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 |- | 3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省高网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各市实施许可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 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部分内容。下放后大项名称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不含省高网项目)” |- | 34 | 农药临时登记初审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 省农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农业厅要加大“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 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属“农药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初审”子项。取消后大项名称修改为“农药正式登记初审” |- | 35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会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 |- | 36 | 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6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 12号)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的各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 |- | 37 | 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山西省地方标准〈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DB14∕T833-2013)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林业厅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 |- | 38 | 湿地公园规划初审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 业局令第32号)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林业厅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湿地公园建设的监督管理 | |- | 39 | 造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证书核发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山西省地方标准〈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DB14∕T833-2013)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不再核发此证书 | |- | 40 | 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证书核发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山西省地方标准〈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DB14∕T833-2013)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不再核发此证书 | |- | 41 |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林计通字〔1996〕153号)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林业厅要建立林业工程质量监 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2 |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核发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林计通字〔1996〕153号)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取消后不再核发此证书 | |- | 43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 省商务厅 | 取消 | 取消后,省商务厅要通过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提高风险处置备用金额度、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 | |- | 44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 省商务厅 | 取消 | 取消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制订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5 | 属地监管的90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省煤炭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煤炭厅要完善办事指南,建立统一的审批标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无缝衔接。积极指导监督市县审批行为,运用信用评价、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做好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属“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的部分内容。下放后大项名称修改为“属地监管的90万吨/年以上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 |- | 46 | 属地监管的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煤炭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煤炭厅要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无缝衔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强化备案后管控工作,运用信息交流和跟踪督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属“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的子项。下放后大项名称修改为“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 |- | 47 |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7年修订)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 | 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市、县地税机关 | 取消 | 停征后,省地税局要切实做好停征后的移交清欠工作,妥善做好征费系统的停用及有关后续工作 | 属“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会经费的代征”的子项。取消后大项名称修改为“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工会经费的代征” |- | 48 | 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开办、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下放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组织培训,研究处理下放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跨层级协作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属“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的子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开办、换证)”的部分内容 下放后子项名称修改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开办、换证)” 乳制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食用酒精)、饮料、食用油、肉制品、罐头、调味品、淀粉制品等生产许可涉及的产业政策确认事权同步下放至设区的市产业政策工作部门 |- | 49 | 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注销、撤销、撤回、补发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下放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组织培训,研究处理下放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跨层级协作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属“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的子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注销、撤销、撤回、补发审批”的部分内容下放后子项名称修改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注销、撤销、撤回、补发审批”乳制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食用酒精)、饮料、食用油、肉制品、 罐头、调味品、淀粉制品等生产许可涉及的产业政策确认事权同步下放至设区的市产业政策工作部门 |- | 50 | 保健食品流通(批发、专营、连锁总部)许可(开办、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下放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组织培训,研究处理下放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跨层级协作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直销企业省、市级分公司的保健食品许可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他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 | 51 | 保健食品流通(批发、专营、连锁总部)许可(变更、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下放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组织培训,研究处理下放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跨层级协作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直销企业省、市级分公司的保健食品许可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他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 | 52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省新闻出 版广电局 | 取消 | 取消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工作,依法开展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年度核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落实 | |- | 53 |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省直、省属单位除外)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2017年修订)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下放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审批工作培训指导,监督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年度核验、定期备案、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属“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宗教用品及内部性资料出版物审批”的子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的部分内容 下放后子项名称修改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省直、省属单位)” |- | 54 |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度核验(省直、省属单位除外)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下放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培训指导,监督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部署开展年检工作,将年检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到位 | 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度核验”的部分内容 下放后大项名称修改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度核验(省直、省属单位)” |- | 55 | 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省安监局 | 取消 | 取消后,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三同时”等监管核查职责,落实属地监管,突出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 属“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子项 |- | 56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省安监局 | 取消 | 取消后,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三同时”等监管核查职责,落实属地监管,突出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 属“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子项 |- | 57 |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省安监局 | 取消 | 取消后,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三同时”等监管核查职责,落实属地监管,突出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 属“建设项目(不含煤矿)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子项 |- | 58 | 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修订) | 省安监局 | 取消 | 取消后,省安监局要加强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 |- | 59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试运行备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修订) | 省安监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下放后,省安监局要加强对市县备案工作指导,强化“三同时”等监管核查职责,落实属地监管,定期开展承接工作专项检查评估,突出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承接到位 | |- | 60 | 领队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省旅游发展委 | 取消 | 取消后,省旅游发展委要充分利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旅游秩序检查、旅游投诉受理内容,保障事中事后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 | 6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 | 省粮食局 | 下放至设区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后,省粮食局要及时将相关企业档案移交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加强对许可工作的指导培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进行年度核查,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情况进行抽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 |- | 62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集体、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2017年修订) | 省档案局 | 取消 | 取消后,省档案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档案的安全有效 | |} [[Category:2017|9]][[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