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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山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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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山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晋政发〔1994〕41号 1994年4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并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组建山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地方各级税务局的指导思想 全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本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精神,从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出发,达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人员精干、提高效率的的。 二、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省级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机构,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采取先组建、运转,以后逐步完善的办法,在地方税务局系统组建完成后再确定领导体制;在组建期间,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班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任命。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设置为三级,均为独立建制的一级局,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地、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机构限额,为必设机构。税务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与各乡镇现财政所合署办公,按照职责划分,分别由县财政、税务部门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为: (一)营业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车船使用税; (六)房产税; (七)屠宰税; (八)资源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一)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集体、私营); (十二)印花税; (十三)筵席税; (十四)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十五)地方税的滞补罚款收入; (十六)遗产和赠予税; (十七)农业税; (十八)农业特产税; (十九)耕地占用税; (二十)契税; 此外,还承担价格调控基金和水资源补偿费以及煤炭城市附加费的征收管理。 四、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组建地方税务局由于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宜采取稳步过渡的原则,先组建机构、分开人员,内部临时设一些必不可少的办事机构,以开展工作。待地方税务系统组建完成后其机构编制由各级编委在编制总额中核定。编制核定后再审定内设机构。在组建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时,领导职数暂按以下原则配备: 省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 地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 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和年税收任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县、区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年税收任务在5000万元以下的县、区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 税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所长1人,副所长1—2人。 五、人员配备和 各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配备及: (一)从现在的各级税务局现有人员中,按分税制所划分的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整、综合考虑的基础上,从省、地(市)、县(市、区)税务局机关(含稽查队)划拨30%左右;省辖市(不含农业区)分局的人员划拨40%;县(含城市农业区及县级市)税务局基层征收人员凡年税收任务在30万元以下的农村税务所(不含集镇所)成建制地全部划归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城镇税务所和年收入任务在3.0万元以上的农村所,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成建制划拨,划拨人员约35%左右。成建制划拨后,以县(区)统算,不足35%的,可从其它所调配。 (二)省及地、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农业税的处、科、股亦成建制划归地方税务局;从各乡镇现财政所中接收具体负责农业四税征收的工作人员。临时助征人员随其现所在税务所成建制划拨时一并划转。 六、财产和经费 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组建后办公用房,能与国税局在一起的要尽可能在一起;凡现办公室较拥挤,在一起困难大的,由地方政府抓紧逐步解决。省、地、市、县局机关划归地方税务局的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具,随人带走。成建制划拨的基层税务所现有财产一并划归地方税务局使用。干部职工住房,人员划转后现在谁住仍由谁住,产权不变。现在正建的住房,可按照1993年底在册人数分配,共同出资,分别负担。其它财产在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原则下,相互协商划拨。债权债务由国家局承70%、地方局承担30%。 地方各级税务部门所需经费,暂保持现有渠道不变,待机构理顺后,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七、机构组建的审批和步骤 机构组建是一项复杂的而艰巨的工作,要在各级政府和筹建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具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鉴于具体核定人员编制和审批机构工作尚需一段时间,组建地方税务局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本方案制定的原则划拨局机关业务人员、基层征收人员和财产等。组建期间,各级税务局内部人员、岗位一律冻结,不得自行调整。 四月份,完成省地方税务局和部分省辖市地方局的组建工作;五月份,完成地、市和县级市以及部分县地方税务局的组建工作;六月份,完成全部县地方税务局及税务所的组建工作。 省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班子,由省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确定任命;地、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班子,在组建期间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征求地市党政意见后,由省地税局任命;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班子,由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求县(市、区)党政意见后,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任命。 八、其它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关系。省和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是平行关系,工作上要相互尊重、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上级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的同时,同级之间也要及时互相抄送。全省工商各税的计划、统计报表由省国税局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同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在完成组建市、县地方税务局之前,要明确划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任务;按照征收管理范围内划清管户。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协调处理;处理有困难的,可联合报请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研究处理。 (三)现省农务局系统下属的税务学校、税务干部培训中心、职工教育中心、印刷厂、税收咨询所等单位,仍保持完整建制,人员、财产不划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管理,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使用。 (四)山西省税务学校今年的应届毕业生,两个中专班、一个大专班、一个本科班约200人用于充实各级地方税务局;一个大专班和国家税务总局为山西代培生以及国家税务局所属五所部属院校的毕业生由省国家局负责分配。 (五)两个税务系统的职工子女就业,包括参军、入学、招工、招干,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一视同仁。 (六)各级税务部门已经离退休的干部,根据本人的自愿划拨。 九、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抓好组建工作 组建地方税务局是非常重要而细致的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和稳步过渡的原则。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具体筹划,从税务事业建设的大局出发,特别是在人员配备上,一定要按原则政策办事,做到工作、分设两不误,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wiki置底}} [[Category:1994|4]][[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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