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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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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0月6日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5年第819号 2025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8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center>'''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cente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密云水库流域,是指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涉及的北京市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和河北省赤城县、沽源县、滦平县、兴隆县、丰宁满族自治县的相关乡级行政区域。前述重要支流和相关乡级行政区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立足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与全面提升密云水库流域防洪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相结合。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加大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机制等事项。 第六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落实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 第七条 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相适应。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按照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依法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来源调查、溯源解析以及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共同确定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的重点领域、区域和主要措施,并纳入密云水库流域有关地方规划。 根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密云水库流域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机制; (二)组织开展密云水库周边村庄,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村庄生活垃圾治理,促进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运输、处理; (三)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通过在密云水库周边村庄,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村庄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四)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采取下列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污染物对密云水库水质的影响: (一)建设水源涵养林; (二)在水库周边建设库滨带; (三)在水库入库口建设生态廊道; (四)依托现有排水沟渠建设植草过滤带; (五)科学规范增殖放流; (六)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涉及的重大工程,依法纳入国家级、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规划。 第十三条 在密云水库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第十四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污水; (三)施用化肥农药; (四)采砂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固体废物; (五)网箱养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内,除生态修复设施、水工程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造成水污染的必要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区域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根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前款规定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扩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区域与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合的部分,其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水量水质的省界监测断面、监测指标、监测标准等事项,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省界监测断面设有国家水文站点、水质监测站点的,可以直接采用其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第二十条 密云水库流域各级河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环境的日常巡查管护,及时推动整改发现的河道环境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水源保护、绿色发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指导,并在公共资源配置、绿色产业布局、就业促进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政策,明确支持和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就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协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现状、保护成本、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补偿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实施财政纵向补偿。中央财政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5|O]][[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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