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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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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9月13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的通知 并房〔2017〕61号 2017年9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住房炒买炒卖,现将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辖城六区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 二、拆迁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以及继承、离婚分割、直系亲属间赠与和转让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建立二手房短期交易转让审查机制,对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但因债务纠纷等特殊原因确需交易转让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交易转让。 特此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17|9]][[Category:太原市房产管理局]][[Category:存量房|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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