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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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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9月19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税函〔2009〕603号 2016年9月19日 执行 2017年9月4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7〕72号 2017年9月4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 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减少过渡期和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办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三)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最低不少于3万元。 (四)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奖励不超过3万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3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给予奖励。 (五)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六)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七)附属设施补偿 宽带、有线电视、煤气(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补偿,按房屋征收时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物价部门没有确定价格的,按实际发生价格给予补偿。 四、住房保障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近3年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符合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五、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 (三)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四)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最低首付30%。 (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六、工作要求 (一)市房产部门要积极统筹全市棚改储备安置房源,建立库存商品住房资源库和有资质、有信誉的房屋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名录,为棚改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库存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鼓励社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公开存量房源、房价、户型等信息,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吸引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现有库存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后可对外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其中,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安置房建设无法满足安置需求的,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给予货币化安置或异地安置具体方案。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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