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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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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7月27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2007年7月27日 施行 2020年12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20号 2020年12月5日 修改 =正文= <center>'''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cente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 新征收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 class="wikitable" |- ! 计税等级 !!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 !! 计税级别界限范围 |- | 一等 || 25 || 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 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 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 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重庆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 常德道沿街 衡阳路—西康路 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马场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 长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 大沽北路沿街 张自忠路—南京路 曲阜道沿街 台儿庄路—南京路 南京路沿街 南开三马路—台儿庄路 东马路沿街 东北角—东南角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北门外大街 |- | 二等 || 20 || 张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 台儿庄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 营口道沿街 张自忠路—新兴路 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 永安道沿街 友谊北路—广东路 友谊路沿街 马场道—宾水道 中山路沿街 吕纬路—海河 金纬路沿街 中山路—狮子林大街 十一经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 水上公园北道沿街 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 鞍山西道沿街 卫津路—红旗路 西康路沿街 中环线—营口道 新兴路沿街 营口道-卫津路 长江道沿街 南开三马路—红旗路 南门外大街沿街 南马路—南京路 南马路沿街 东马路—西马路 北马路沿街 北门外大街—西北角 |- | 三等 || 15 ||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 |- | 四等 || 10 ||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 |- | 五等 || 5 ||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 | 六等 || 1.5 ||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全境,滨海新区除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区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 {{wiki置底}} [[Category:2007|7]][[Category:天津市人民政府]][[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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