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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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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适用人员= 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适用地点= 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购物范围=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适用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流程= 第一,到退税商店购买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第二,在离境口岸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第三,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第四,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small> =适用法规=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 2015年1月6日 |- | 2 ||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 2015年5月8日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2019年3月20日 |- | 4 ||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 商消费发〔2025〕84号 || 2025年4月26日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 2025年4月26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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