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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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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缴纳人=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电力用户外的电力用户。 自发自用电量企业自备电厂为缴费人、地方独立电网、省级电网企业为代征义务人。 =缴纳依据= 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单位缴纳额= 单位:厘/千瓦时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省(区/市) !! 征收标准 |- | 北京 || 1.96875 |- | 天津 || 1.96875 |- | 上海 || 3.915 |- | 河北 || 1.96875 |- | 山西 || 1.96875 |- | 内蒙古 || 1.125 |- | 辽宁 || 1.125 |- | 吉林 || 1.125 |- | 黑龙江 || 1.125 |- | 江苏 || 4.1934375 |- | 浙江 || 4.03875 |- | 安徽 || 3.63375 |- | 福建 || 1.96875 |- | 河南 || 3.189375 |- | 湖北 || 0 |- | 湖南 || 1.0546875 |- | 广东 || 1.96875 |- | 广西 || 1.125 |- | 海南 || 1.125 |- | 重庆 || 1.96875 |- | 四川 || 1.96875 |- | 贵州 || 1.125 |- | 云南 || 1.125 |- | 陕西 || 1.125 |- | 甘肃 || 1.125 |- | 青海 || 1.125 |- | 宁夏 || 1.125 |- | 新疆 || 1.125 |} </center> =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售电(自发自用电)当月 =涉及表格= ==缴费申报==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适用范围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5OBQhk2nEySblcOaaXFYJQ 下载] |} =缴纳优惠= 2023年6月26日版(共1项) ==节能环保(1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电力建设 || 31064201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 2013年11月19日 || 长期 |} {{wiki置底}} [[Category: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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