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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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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5月22日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2003年5月22日 执行 2011年9月2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2011年9月2日 废止 =正文=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center>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wiki置底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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