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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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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年4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调节作用,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二、第一条规定之外的住宅(不含别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三、别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阳地税发〔2010〕7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center>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2号),授权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为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我市预征率作出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土地增值税项目按照以下预征率进行预缴。 (一)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按照“普通住宅”进行申报预缴。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第一条规定之外的住宅(不含别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申报预缴。 (三)别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最大程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阳地税发〔2010〕77号)同时废止。 例如:纳税人按月度预缴土地增值税,2025年4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3月的预缴税款时,应适用原预征规定。2025年5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4月的预缴税款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居住用住宅预征率为1%;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的居住用住宅(不含别墅)预征率为1.5%;别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wiki置底}} [[Category:2025|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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