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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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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施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 2004年7月14日 || 渝地税发 〔2004〕 178号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地税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 | 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2月8日 || 渝地税发〔2006〕19号 ||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及市财政局反映。 || 二、全市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及市财政局反映。 |- | 3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28日 || 渝地税发〔2007〕222号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4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月7日 || 渝地税发〔2008〕3号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5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10月9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5号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 6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11月7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附件4《核定征收通知书》中 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通知书(式样) 如对本通知不服,应当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章)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附件4《核定征收通知书》中 税务局核定征收通知书(式样) 如对本通知不服,应当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县)税务局(签章) |- | 7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7月2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三、扣除标准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准。 (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三、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8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2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审批。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2014年减免税申请时限可延长至10月底前。 四、减免税审批相关要求 (四)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审批情况。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审批。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2014年减免税申请时限可延长至10月底前。 四、减免税审批相关要求 (四)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审批情况。 |- | 9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5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8号 ||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 10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3月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 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庆)([https://fpdk.cqsw.gov.cn 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 11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4月29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 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 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 12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7月1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第三条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 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第三条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 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 13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 2016年8月3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14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7年4月25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全部依申请涉税事项。 五、实名办税办理渠道 (一)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重庆地税电子税务局(以下统称电子税务局)。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重庆市税务局全部依申请涉税事项。 五、实名办税办理渠道 (一)重庆市网上税务局。 |- | 15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7年5月26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第一段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一段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 16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18年3月30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台企业备案 平台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五)款资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加盖平台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及第(六)款资料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将第(六)款资料逐级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备案的平台企业,方可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 四、乙方应按照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时应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向甲方收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乙方不得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事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台企业备案 平台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五)款资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加盖平台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及第(六)款资料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将第(六)款资料逐级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经重庆市税务局同意备案的平台企业,方可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 四、乙方应按照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时应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向甲方收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乙方不得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事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center>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重庆税务部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机构改革后仅涉及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汇总文件目录清单,对社会统一公布。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重大影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稳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重庆税务部门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于机构改革后仅涉及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汇总文件目录清单,并统一对社会公布文件目录,以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修改机构名称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6件。鉴于省税务机关和区县税务机关挂牌时间不一致,特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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