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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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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2年9月2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经于2022年9月20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授权,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授权范围内,《公告》延续淄博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未做调整。具体为: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3|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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