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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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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2024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center>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4年12月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林洁; 联系电话:0571-87668783。 {{wiki置底}} [[Category:202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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