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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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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20〕242号 2020年12月9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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