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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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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8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9月7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8|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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