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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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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32号 2005年3月30日 执行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wiki置底}} [[Category:2005|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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