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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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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2009年4月7日 执行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wiki置底}} [[Category:2009|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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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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