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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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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 1999年3月15日 执行 2000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号 2000年1月1日 废止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wiki置底}}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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