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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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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07号 1994年11月12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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