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0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66号 2000年6月16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一条。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失效,第三条部分有效,后营房〔2004〕1258号对第三条做出了补充规定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闽地税征〔2000〕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按上述文件执行。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已于2000年5月26日以〔2000〕后财安第222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 '''三、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税单位非自用房产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武警、军队将房产出租,应按出租房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希望你们向军队、武警从事对外经营的所有单位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正确处理征纳关系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0|废]]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