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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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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2015年6月11日 施行 2018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年5月1日 废止 =正文=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没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把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核准事项,由省国税局下放至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税局,并规定核准工作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为做好“放管结合”,还规定省国税局要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要对已核准的结果进行抽查。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日期为准。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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