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 1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 2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 3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 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 4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 5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 6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1.[https://pan.baidu.com/s/1deF1CPOaTj6ofAN78bReLQ?pwd=aafu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取码: aafu 2.[https://pan.baidu.com/s/1EeDSgRwNiF-slkqQJJtG7A?pwd=bx8x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取码: bx8x 3.[https://pan.baidu.com/s/1-pfDW297QRY3cRcwxXhmXA?pwd=9i2z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取码: 9i2z 4.[https://pan.baidu.com/s/1rKB3q9eY_SA4KpNbr_e_VQ?pwd=2yd4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取码: 2yd4 5.[https://pan.baidu.com/s/1b9s-P_HYOVMl2Sxrf3OMyQ?pwd=m6u5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取码: m6u5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0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如何进行承诺?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五、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是什么?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wiki置底}} [[Category:2023|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