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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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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2号 2017年9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对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二、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通办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全国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对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培训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 rowspan="2"|一、涉税事项报告 || 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rowspan="4"|二、申报纳税 || 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 5.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 6.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 | rowspan="7"|三、优惠办理 || 7.增值税优惠备案 |- | 8.消费税优惠备案 |- | 9.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 10.车船税优惠备案 |- | 11.印花税优惠备案 |- | 12.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 13.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 rowspan="2"|四、证明办理 || 14.完税证明开具 |- | 15.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center> 注: 1.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2.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3.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Category:2017|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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