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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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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07号 2007年2月14日 执行 =正文=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陕西、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Category:2007|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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