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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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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2004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wiki置底}} [[Category:200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Category:行政单位]][[Category: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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