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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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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3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2004年3月8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wiki置底}} [[Category:2004|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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