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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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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003年4月18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3|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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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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