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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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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1|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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