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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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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2004年6月10日 执行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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