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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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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2011年3月16日 施行 =正文=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 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1|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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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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