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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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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2000年9月7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0|9]][[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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