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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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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40号 2004年11月1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第三条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 特此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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