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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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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1996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Category:199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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