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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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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2009年12月15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9|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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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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