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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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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4号 1996年12月16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票监制章套印了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Category:199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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