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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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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 2004年12月14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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