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262号 1998年4月29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8|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