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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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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2010年4月8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0|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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