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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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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2004年12月27日 执行 2008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2008年1月17日 废止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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