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21号 1994年5月1日 执行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1994年4月2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