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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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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wiki置底}} [[Category:2004|9]][[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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