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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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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1号 2001年8月15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 =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 〔1 - (已使用年限 ÷ 规定使用年限)〕 × 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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