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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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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5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2015年9月23日 执行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Category:2015|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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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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