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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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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年6月1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wiki置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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