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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老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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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老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85号 1995年3月6日 执行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11月9日在万象签订,该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处理,请根据该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查验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Category:1995|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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