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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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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8号 2015年12月10日 执行 2017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46号 2017年4月2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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